《条例》列举供应商恶意串通七种表现形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18 16:26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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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条例》将如何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怎样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3月18日15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但供应商之间,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虽然没有利害关系,也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是政府采购的一大“毒瘤”,请问怎么判定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刘昆】《条例》列举了恶意串通的七种表现形式,为认定查处串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是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是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是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是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是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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