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进一步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18 16:33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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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条例》将如何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怎样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3月18日15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有网友反映《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与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符。对此,《条例》是否作出了改进?

    【刘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借鉴的是1994年的《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有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实施十余年来,非招标方式应用较少且不规范,主要是因为在法律执行中一直强调的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践中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认识和实践经验都有所不足。因此,《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程序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比如,对于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条例》规定,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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