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18 16:36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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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条例》将如何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怎样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3月18日15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用在实践中时常被质疑为“内定采购”,怎样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刘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三种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其中第一种情形由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不易判别,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监督,会因为竞争性不强,透明度不高,造成滥用采购资金。

     在实践中,除了请技术等方面专家评审外,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公示作为申请单一来源的必备环节,由采购人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请社会公众进行评判和监督。该做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故《条例》将公示环节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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