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措施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18 16:48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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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条例》将如何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怎样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3月18日15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政府采购也是一种买卖行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怎样强化契约精神,避免买方爽约、卖方“跑路”的情况出现?

    【刘昆】在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方面,《条例》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推行合同标准文本。其中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这一规定,能够确保政府部门制定合同文本的合同效力。二是赋予了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决定权,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数量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三是明确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时采购人的选择权,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是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这是《条例》作出的全新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由于社会公众、未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不了解,无法有效监督合同的履行。并且,在实践中,更是存在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变更合同逃避监管的情况。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同时,极大地扩大了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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