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考核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18 16:53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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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条例》将如何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怎样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3月18日15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重要的作用。那么,财政部门主要通过什么方式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以防止滋生腐败?

    【刘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考核,对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进行绩效评价。《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补充规定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同时还明确了考核计划和考核结果的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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