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实施20年首次修订:未满10岁孩子不能代言广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4-30 11:26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字体: 打印本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保证新《广告法》的执行力和社会认知度?如何依照新《广告法》提升广告监管执法水平?新《广告法》将如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何配合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新《广告法》怎样帮助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更多的政策机遇和更大的发展空间?2015年4月30日10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双舟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新《广告法》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网友非常关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规定。以前存在什么样的问题?现在规定当中又做了哪些修订的内容?

    [刘双舟]以前规定就是太简单了,我们广告法只有半句话,“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对这样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实践里,第一不方便操作。第二也没有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这次修订非常全面。一是从娃娃开始要管,大众传媒不能发布可以替代母乳的乳制品、饮料、食品这样的广告。第二,大众传媒不能向未成年人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第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如果出现在广告中的话,都要征得监护人的同意,还要签书面同意。第四,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用他做广告的代言人。第五,和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比较密切的场所,比如学校、幼儿园不能做广告,不能开展广告活动。

    另外和他们相关的,比如教材、教辅、教具、校服、校车都不能发布广告,但是公益广告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媒,比如少儿节目、电视剧不能发布像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这样的,主要是针对成人的广告不能对孩子发布。尤其是游戏广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游戏广告是禁止发布的。最后,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商品,不得含有两项内容:一是委婉的劝诱家长买。二是不能给孩子造成一些不安全的模仿行为。

    这里面还有一些考虑的因素,比如广告不仅仅是一种商业行为,它同时也是一种文化行为。因为广告的宣传、广告的理念对人们的思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儿童、少年他们思想没有成熟的时候,很容易受到广告的影响。特别是现在社会上有些人物欲很强,利益驱动的动力很大,从小就想培养孩子尽快挣钱,想把孩子一小就培养成明星,就参加商业活动,就去演出,就去代言,就去做广告,这种做法对孩子的成长、心理的伤害是很不好的,从小不是让他专心学习、掌握知识,而是被商品社会、物欲所感染。这次广告法之所以10岁以下、14岁以下有这样的规定,这也是一个重要考量。

    10岁以下规定,按照民法通则,10岁以下的孩子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对世界的判断、对事物的判断很难是准确真实的。这种情况下让他说某个好也不可信,也是无的放矢的说法。所以10岁以下的、没有行为能力的儿童不能代言广告也是有依据的。在广告法修订过程中,有一些企业提到说,我们就是生产儿童用品的企业,比如说尿不湿、奶粉、儿童用品,你不让我拿小孩做广告我怎么办呢?

    这里面有一个理解的不全面、不准确问题,其实不让代言并不是说不让儿童去做广告,所谓代言是你给这个产品做介绍、做推荐,一做做一年、两年,签合同,你拿代言费。比如说广告主或者广告策划者为了推荐宣传这个产品,他做一个广告,有一些小孩在那儿表演,参与广告的活动,这个不是代言人,这个是可以的。

    [主持人]那也可以请那些小明星来做吗?

    [张国华]如果他是来做表演的,在广告中没有体现出未成年人的身份特征,不是做代言的,拿一次性劳务费就可以了。

    [主持人]有一些儿童节目当中,比如说所谓的小明星穿了什么、戴了什么,这些算不算广告?

    [张国华]这是典型的植入广告,这个也是不允许的。

    [主持人]但是有的厂家就说了,他就是穿了我的衣服,那追究责任会追究谁呢?

    [张国华]涉及广告活动的主体都要追究,比如说广告主,广告的发布者——电视台,广告的经营者,这个节目是谁做的,广告代言人。

 

责任编辑: 黄玉艳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