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广告法》:媒体乱发广告或被暂停发布业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4-30 11:46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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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如何保证新《广告法》的执行力和社会认知度?如何依照新《广告法》提升广告监管执法水平?新《广告法》将如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何配合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新《广告法》怎样帮助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更多的政策机遇和更大的发展空间?2015年4月30日10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双舟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新《广告法》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您也讲到了媒体是传播广告的最后把关的地方,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当中也对如何完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做了一些规范。我们也想知道,广告其实一直是和利益捆绑在一起的,怎么看待两者的关系? 

   [刘双舟]这次广告法对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从条文细节来讲,至少在八方面有比较明显的规定。第一,大众传媒不能变相的用新闻方式来发广告。

    第二,只要是广告必须要标明是“广告”,让消费者知道这是“广告”,消费者能识别。

    第三,明确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要遵守时长、方式上的规定,就是几点几分,节目与节目之间可以发几分钟的广告,时间长度要很清楚,而且要明确标识出广告还有几分。不能利用介绍健康、养生这样的形式变相的来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

    还有就是不能发布替代母乳的乳制品、食品或者饮料的广告。还有就是烟草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能发布烟草广告。如果大众传播媒介要开展广告业务的话,这次我们把它叫做发布登记制度,原来是经营许可,现在叫做发布登记制度。还有就是张司长讲到的,明确把发布公益广告作为大众传媒的法定义务,具体发布的版面、时段、时长要作出专门的规定。还有就是这次广告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制定专门针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这个权利给了工商总局了。应该说这次规定很全面了,有很多都是新增加的。

   [张国华]此次广告法修订对媒体发布广告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很具体、也很明确。这个问题我想多说几句,我们和媒体也有接触,我们也在探讨媒体为什么发布违法广告。总结出这样几个原因:第一,我们国家的媒体太多,电视和广播的频率频道6000多个,纸质媒体就有五六千份,加在一起就是一万多个发布广告的主体。现在很多媒体都是自己创收,媒体的收入又主要来源于广告,广告市场全国就是5600亿这么大,这里面还包括制作,真正播出的就是2000多亿,那由一万多家媒体来分,肯定是僧多粥少。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什么情况呢?越是优质的媒体能分到优质的广告,越是劣质的媒体越发布劣质的广告,老百姓也反映说,比如区县一级、市一级的违法广告比较多。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和媒体交流时,他们也有苦衷,他说我们创收的压力大,我们不做这个广告就很难生存。但是我们讲,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告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任何组织机构和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你就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行事,办事依法这是最基本的底线和准则,我们没有要求你有多么高尚的情操,就要求你守法。

    能因为青年人生活困难就去偷去抢吗?我家里收入没有保障,我就去干一些违法的勾当吗?大家都知道是不行的。更何况我们的媒体在相当程度上还代表党和政府的声音和形象,所以在这个方面更应该严格自律。我们知道你生存有困难,可以发布广告,可以创收,但是必须得发布合法合规的广告。你的收入、你的生存不能建立在欺骗、坑害广大消费者的基础上。不论是党性还是做人的良心,应该守住这个底线。所以我们和他们交流的时候,他们的确也有苦衷,我们也都了解知道,但是你再有苦衷,你得把底线守住,不能突破这个底线。所以这次对媒体处罚的力度更大了,金额高了,还要辅助于行政的手段,让你暂停广告业务,直至吊销广告发布的资格。

 

责任编辑: 黄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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