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7 16: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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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是权力人的自我保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7-11-17 16:4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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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受到关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都有哪些新的措施?2017年11月17日14时30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做客中国政府网,回答你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来自山东泗水、手机尾号0211的网友“代课老师”说,他们单位副总带走技术资料和客户资料后另起炉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管理。网友说的这种现象是个案么?对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都有哪些新的措施?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肖江平】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的一种重要权利,是无形资产商业秘密对于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的维护和增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此,企业为了增强自身竞争优势,有可能会不通过自己的研发、创新、市场开拓来创造新的商业秘密,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不正当的获取、不正当的披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这就会使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受到损害,同时消费者利益间接也会受到损害

1993年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总体上是比较充分的,同时刑法也有侵犯商业秘密罪,总体有一个保护体系。这位网友提到的情况在过去20多年中也有不少不仅追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还追究了刑法上的责任,直接判刑。

这次新法修订针对这20多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一些改进。

一是把利诱删除之后,改为贿赂和欺诈,这就更具体化,更便于执法。

二是对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应知的情况相对细化,叫做“明知是商业秘密的前员工、单位或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在执法中就更具体,在司法审判中更明确,预期性更强。侵犯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定的交叉。非典型的、交叉的、有大面积普遍性的,通过私权的维护社会成本极其巨大的,就通过政府代表国家,通过公权力的规制来节约规制成本,减少因为不正当竞争带来损害的经营者、消费者的损失,达到一种预防和防范的作用。所以侵犯商业秘密条款的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事实上在互联网发展起来后,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更多了,如通过密码病毒植入、黑客高手侵入对手主机硬盘里面获取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表现形式两大类,一种经营性的,一种技术性的。经营性的是什么?它的经营管理体系、原料来源、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等都是,所以一个经营者只要他在经营,随时产生新的商业秘密。挖员工或者员工跳槽,特别是有一定管理职能、权力又或者掌握一定商业秘密的人跳槽就有可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重灾区或者重要表现之一。

【国家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 杜长红】从案件来讲是这样的,商业秘密发展的历史比其他工业产权要稍晚一点,因为商业秘密确实存在不好界定、难以界定,取证也很困难的问题。我还想跟大家说一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是权力人的自我保护,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什么叫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力人采取了保护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这三要素之一就是合理的保护措施,如果你自己都没有认识到,只是觉得这属于我,但是别人不应该用,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想,你没有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那你就白白流失了这个先机。

【主持人】那您跟大家支支招,我认为这是我的秘密,我应该怎么做呢?

【杜长红】首先你要确定这是一个秘密,你要有必要的保护手段,你得告诉接触到这个信息的人,比如员工,你要跟他签订合同告诉他这是商业秘密,不可外传也不可擅自使用。合同还要规定你在职期间要遵守哪些,离职或者跳槽了应该承诺哪些,比如不能很快到相同行业就职,这叫近业禁止,要有这方面的规定。

还要有保密措施,比如电脑专人专用、设置密码,或者车间不能随便进,不是说保护商业秘密一定是天衣无缝,苍蝇都飞不进去,绝对的保密也是不存在的,但只要采取了跟商业秘密价值相匹配的保护措施就可以了。一定要有与市场价值相匹配的保护措施,有保护的意愿、有具体的措施,并且行为适当,这才构成商业秘密。跳槽确实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因为它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技术创新,保护商业秘密,二是员工权力保护,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技术人员也要生活,跳槽以后技术手段就是维持他生活的主要来源。可以说在脑子里的东西就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内容,信息是无形的,光盘、图纸都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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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