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9 15: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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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监测管理成本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8-05-09 15:53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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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我国正通过水资源税改革、环境保护费改税等绿色税制改革,在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税收的独特作用。相关改革工作的进展怎么样?中国政府网邀请到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为网友一一解读。

主持人】网友还特别关心的一个话题就是计算环境保护税是需要企业购买一个专门的设备来开展监测的,这样会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环保管理成本呢?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不会增加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监测管理成本。因为环境保护税并没有要求企业购买相关的监测设备进行监测,也不会因为开征环境保护税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我想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从四个方面来进行一下解释。

首先,从我们环保税的计算方法来看,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的计算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自动监测,然后是委托监测机构监测,然后是采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第四种就是对纳税人根据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这四种方法,纳税人要按顺序来选择,当纳税人没有条件去进行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和委托监测机构监测的时候,还可以采用后面两种方法。所以说税法上是没有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去购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采用委托监测方式,是否采用自动监测或者采用委托监测这些都属于环保部门的监测管理的职责内容和管理要求。

第二,环境保护税法是允许纳税人开展自行监测来降低监测成本的,有一些有条件的纳税人可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环保税实施条例第九条就规定,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得的这些监测数据,如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的时候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进行申报纳税。

第三,环境保护税的政策还进一步地明确,不会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而增加纳税人的监测频次。比如原来环境保护部门规定企业一年要监测几次,一个季度要监测几次等,有具体的要求,税法不会做出这些监测频次的要求,那么它只是明确在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有效期内纳税人的监测报告里的有关数据是可以跨月延用的,这就避免了企业为了申报纳税而增加监测频次、增加监测投入的负担。

第四,进一步地讲,我们现在为了减轻企业的监测投入负担,税法还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比如说企业要安装使用符合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列举的这些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按照10%的比例来抵扣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一步鼓励企业进行监测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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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