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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甲胺磷农药中的杂质不能判断该违禁品的来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8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2月28日10时,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介绍日本水饺中毒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并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魏副局长、余副局长。日本警方说他们用精密仪器检查了甲胺磷农药中的杂质,证明这种引发中毒的农药并不是在日本生产的,并由此推断说甲胺磷在日本国内混入饺子的可能性很低。我们想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有没有可能有人从中国或其他地方违法购买甲胺磷后,又混入日本。有没有这样的可能性?谢谢。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 余新民]刚才新华社记者提的第二个问题也非常尖锐,我在这里回答一下。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各个国家高度开放的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不能承诺保障自己管理的范围内没有违禁品,这样的违禁品完全是从别的国家、其他的地区流入自己的国土。我不知道我的回答,这位记者是否满意?谢谢。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魏传忠]我再作一下补充。关于以杂质来判断甲胺磷是日本生产、中国生产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问题,这是一个科学研究的问题。在这里我不想做过多评论,刚才余副局长和王主任已经就这个问题做了很详细的介绍。我同意刚才余副局长的意见,古今中外,所有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都不是直接暴露在外的,都是具有相当隐蔽性的。任何引发犯罪的可能性都存在,包括此次日本饺子中毒事件,也不排除会有人从其他国家和地区非法购买相关的农药带到日本的可能性。

    据河北省有关方面通报,2月15日,河北有关方面就查获了一起由日本的记者购买、持有、携带并试图运出甲胺磷农药的案件。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不准甲胺磷农药在农业领域使用。自2008年1月1日开始,除非生产厂在没有完成出口供货任务的前提下出口供货,可以生产到2008年12月31日,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持有、运输甲胺磷的行为,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