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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3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 注

    3-03-01-12     快递业务员          原名“速递业务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综合司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