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 注
3-03-01-12 快递业务员 原名“速递业务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综合司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