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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穹: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对促进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2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地震局、法制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召开全国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电视电话会议。中国政府网进行现场直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张穹]同志们: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防震减灾法》,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防震减灾法》,是在总结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现行防震减灾法实施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对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对本次四川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

    新法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该法即将施行之际,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织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学习、宣传《防震减灾法》,研究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具体措施,我认为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在此,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如何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谈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多的国家之一,防震减灾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深入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将《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强化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规范地震预报意见的统一发布,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专业队伍的服务水平;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责任,增强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

    第五,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增强民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防震减灾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把宣传《防震减灾法》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起来。

    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防震减灾法》,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防震减灾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以及违反《防震减灾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切实加大防震减灾工作的力度,依法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二、正确理解《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新法确立了防震减灾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权威性,新法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

    二是强化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新法强化了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规定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的监测预报工作,完善了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规范了地震预测意见的报告和地震预报意见的统一发布,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以及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的规定,加强了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

    三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新法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了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四是完善地震应急救援。建立良好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是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证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新法明确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了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国际救援的组织协调,明确了地震灾害的分级和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完善了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职责,规范了震情灾情信息的上报与发布制度。

    五是规范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新法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以及生产恢复等作了规定,完善了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规范了城镇、乡村以及重建工程选址,明确了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并对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村的恢复重建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和物资,进一步强化了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有关资金、物资以及捐赠款物的监管。

    此外,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还对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对有关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推进配套制度建设,为深入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提供制度支撑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为了深入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还要不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我们要加紧工作,根据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修改、完善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对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更好地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确立的各项基本制度。只有不断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法》的配套制度,才能真正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把防震减灾事业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运用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四、严格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确保《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目前,我们工作中出现许多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力、违法不究。有权必有责,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要确保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一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法律水平高、业务技能精、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进一步贯彻实施好《防震减灾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实施好《防震减灾法》的组织保障。因此,一定要大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是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根据《防震减灾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做好《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市、县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在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中的作用,依法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不断提高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确保《防震减灾法》所赋予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到实处,从制度上保证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还要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强化社会监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不仅仅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在法制方面的参谋和助手,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做好《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积极反馈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拟订工作,为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