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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据制度来保障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宪法、法律相统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7日 11时02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1年10月27日(星期四)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并于当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信春鹰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从白皮书中看到,法律体系再次强调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想请问这个体系在未来怎么保障地方利益对它的干扰和破坏,怎么保障法律的彻底执行?谢谢。

    [信春鹰]谢谢你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维护国家的法制权威,是宪法规定的重要目标。怎么样能够保障下位法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实践中是由一些制度来保障。

    第一个原则:不管是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都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我们国家的立法法对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他们制定法规的范围、规定的事项都有严格规定。

    第二个原则: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制度在制定之后都要报上一级立法机关备案,并且接受审查,而且我们国家还有一个非常优越的制度,就是公民和组织,如果他们认为下位法违背了上位法,或者违背了宪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审查建议。

    第三个原则:法规的清理制度。近些年来,我们形成了有效实践,国家一部重要的法律出台之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要清理掉和法律不一致的内容。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的一项工作是根据刚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进行清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