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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仍需要更加广泛地听取意见 凝聚更多社会共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09日 10时45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将于2012年10月9日(星期二)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并于当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白皮书发表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香港文汇报记者】现在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容易存在自我改革、封闭改革、自上而下改革的现象,请问您对此如何评价?谢谢。

    【姜伟】感谢你提了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自上而下改革”,是各国司法改革共同遵循的规律。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实,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是地方或基层改革可以解决的。更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采取破坏法治的方式进行。司法改革又势必要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没有突破,就谈不上改革。自上而下的改革可以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修改法律,再实施改革。

    如果倡导“自下而上改革”,地方的改革实践突破现行法律,会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当然,基层是司法改革的原始动力,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问题先知先觉。我们尊重基层一线的首创精神,倡导各地对不涉及现行法律修改的事项进行探索、创新。对保障公民权利的改革事项,在中央出台改革文件后,也鼓励、支持地方先行立法,为整体推进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参考。

    关于专家学者对于“自我改革”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如果由某一司法机关主导改革,很可能出现不愿意放弃权力,或者在改革中扩张权力的问题。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2003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统一领导协调,对相关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共同决策。涉及修改法律的事项,还要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实施层面,落实改革任务的牵头和协办单位最多时达15家。可见,不是由某一个司法机关、某一个主管部门可以主导中国的司法改革的。

    对于学者提出的“封闭改革”的评论,我更愿意理解为是善意的提示。其实,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从中央改革文件的形成到具体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是按照程序,由有关部委共同参与调研论证,并以各种方式听取并吸收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内外人士等的意见建议。可以说,司法改革凝结了各方面的智慧。当然,司法改革还需要更加广泛地听取意见,凝聚更多的社会共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