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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区别在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26日 11时04分   来源: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刘文玺】我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刚才杜书记已经把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作了一个详细的阐述,实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所以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界限的把握上,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才实施打击,对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应该说国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坚决打击处理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而且在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除了要让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之外,对其他利益受损人的权利要全力加以保护。实际上让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获得的高利吐出来,就是对广大参与集资者利益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