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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依法按五程序进行审核与公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7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4月27日上午10时,国家测绘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维森先生介绍中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政策并公布中国19座著名山峰高程新数据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维森]: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包括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规更加明确地规定了重要地理信息审核公布程序。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采用科学的手段获取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可作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建议人,向国家测绘局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书面建议材料。

    2.国家测绘局作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机构,组织对建议人提交的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和权威性。

    3.根据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具体内容,国家测绘局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对拟公布的相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对通过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出公布的具体建议,报送国务院批准。

    4.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布,一般采用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发布。

    5.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必须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