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助力小微企业 共创和谐税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4-02 15:08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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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近日,广东省地税局通过门户网站、12366咨询平台等方式,广泛征集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整理、解答并予以刊登。 

问: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我们单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

A企业为工业企业,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税款所属年度2011-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下:

(1)2011年度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2)2012年度从业人数70人,资产总额1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3)2013年度从业人数88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该企业2011-2013年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中,2011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2000元(4万×5%),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8000元(4万×25%-4万×5%);2012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6000元(4万×15%),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元(4万×25%-4万×15%)。2013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4000元(28万×5%),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6000元(28万×25%-28万×5%)。

例2

B企业为非工业企业,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3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其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为50人,资产总额为950万元。

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3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9000元(60000×15%),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6万×25%-6万×15%)。

问:我们单位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请问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问:我们单位还有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请问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弥补亏损前,还是按弥补亏损后的金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是弥补亏损后的金额。

问:我们单位是工业企业,年末从业人数为88人,请问我们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条件?

答:不一定符合条件。从业人数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例3

C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3年每月月初、月末的从业人数见下表

       从业人数

月份 月初值 月末值 月平均值

1月   50       60        55

2月   60       70        65

3月   70       80        75

4月   80       100       90

5月   100      90        95

6月   90       110       100

7月   110      140       125

8月   140      150       145

9月   150      100       125

10月  100      80        90

11月  80       90        85

12月  90       110       100

全年人数月平均值95.83

经计算,尽管C企业年末从业人数为110人,但全年月平均值为96(95.83)人,因此符合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问:我们单位属于非工业企业(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年末余额800万元,请问我们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

答:不一定符合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值=(年初值+年末值)÷2

例4

D企业属于其他企业,2013年初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年末资产总额为900万元。

经计算,尽管D企业年末资产总额为900万元、未超过1000万元,但资产总额年平均值为1450万元,因此不符合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问:我们单位各项指标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如何才能享受优惠呢?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在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等数据,即可享受到税收减免优惠。具体填报方式如下:

(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依次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二选一)”。

2.当第45-47行填报数据表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根据申报表主表第25行数据,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金额。计算规则如下(2012-2015年度):

0<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时,附表五34行=主表第25行×15%;

6万元<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附表五34行=主表第25行×5%

当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未填报相关减免税数据时,申报系统会给出相关提示。

例5

E企业为工业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全年平均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为800万元。则该企业2013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其年度申报表填报如下:

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280000,附表五第45行“从业人数”:80,附表五第46行“资产总额”:8000000,附表五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E企业2013年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填列金额:14000(28万×5%)元

(2)继续上例,如果E企业在申报时已填报主表25行及附表五45-47行相关数据,但没有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列减免税金额,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会给出相应提示,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相关优惠。

(二)预缴申报

对上年度汇算清缴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即上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填列金额大于0),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时,将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栏次即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对当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对当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已按上述填报方法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6

F企业2013年为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享受减免税12500元,实际纳税50000元。在2014年预缴时,实际利润额为20万元。则其预缴申报时:

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金额10000元(200000×5%),本期应缴税款为40000元,实现预缴期税收减免10000元。

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事宜还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读者联系信箱:gddsdzyx@163.com

撰文:黄颖川孙婷杨小刚邢小华

责任编辑: 卢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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