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就业轻税收”应成小微企业发展主旋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4-03 09:36 来源: 光明网
【字体: 打印本页

    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减轻税负、助力小微企业成长的措施,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这是继2011年推出系列优惠政策规定之后,国家在税收上对小微企业的又一次特别眷顾。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更与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休戚相关。为此,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出台多项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部分小微企业减轻了负荷,也带来了直接实惠。在政策激励下,我国小微企业获得新的发展预期,活力进一步迸发。统计数据显示,仅2012 年,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数量增长7%、资产增长30%、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3%、利润增长9.7%、从业人员增长15%,各项指标均完胜大中型工业企业。

    然而,小微企业仍然存在法定税负偏高的问题。除了税之外,还有费的问题,如政策性收费、行政性收费、社会性收费等,给小微企业带来了较重的负担。再者,小微企业也有自身的特点,如规模小、附加值低、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能力比较弱,经营风险比较大等。如果把小微企业比作一条生命的话,那么,其就是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需要母亲的精心呵护,源源不断地给其喂养丰腴的乳计;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减税、减税、再减税,便是最富营养的“乳计”。

    因此,“就业为重、税收为轻”,应成为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主旋律,也是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西方国家政府管理小企业的基本理念是重就业、轻税收,普遍实行低税率、简税制,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推动就业率。我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解决就业问题,也是政府第一要务。因此,应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在制定小微企业政策时,也应以推动企业解决就业为主,而不是增加税收。

    首先,应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在“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特别是,简化和放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出台财产税的优惠政策,让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更多优惠政策,轻装上阵求发展,在解决就业上担负大任。(张西流) 

责任编辑: 郭晓婷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