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4-04 10:58 来源: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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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规定:托幼机构要照国家标准规定设立保健室或者卫生室。凡收托90-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定期参加校验。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卫生室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医师和护士承担。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进行注册和定期考核。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因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需要组织托幼机构预防性群体服药时,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儿童家长知情同意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记者 郭妍)

责任编辑: 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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