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止对马、新、印尼丙烯酸酯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4-08 16:44 来源: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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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3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4月9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丙烯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责任编辑: 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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