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实施国家外汇新政 对部分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4-19 11:21 来源: 黑龙江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降低边贸企业现钞结算门槛 对边贸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记者从黑龙江省外汇局获悉,为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健康发展,为边贸企业营造宽松便利的经营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在黑龙江省实施,对部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措施进行了相关调整。

  据省外汇局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通知》降低了边贸企业现钞结算门槛。受口岸地区边贸生产经营特点影响,边贸企业对现钞结算存在一定需求,但以往外管部门对现钞结算限制较严,且仅限于自由兑换货币现钞。为进一步畅通结算渠道,《通知》允许个人、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同时简化现钞结汇手续,企业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商业单据(合同或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即可办理现钞结汇或入账手续。《通知》还允许特许机构办理货币兑换业务。边境地区货币兑换业务过去只有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为进一步打击外汇黑市,促进金融市场良性竞争,允许经批准的特许机构开展毗邻国家货币收付、兑换等业务,其外币买卖差价可自主确定。此外,《通知》针对边贸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边贸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外汇局对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专项管理和监测,放宽相关监测指标,为符合条件的边境贸易企业设置特殊标识,制定相关差异化管理措施。(刘首民 孙磊 记者 李播)

 

责任编辑: 卢静娜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