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能否拯救我们的环境?——专访环保部副部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4-28 18:47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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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 顾瑞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环保法。至此,这部“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它能否满足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能否拯救我们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近日记者就此专访了环保部副部长潘岳。

“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环保法”

记者:您对新修订的环保法总体评价如何?有哪些亮点?

潘岳: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环保法。中国目前正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包括生态文明领域的改革。新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新环保法的诸多创新性规定,为中国经济的绿色转型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好法的出台只是一半,关键是另一半执行力。

记者:您认为新环保法能彻底改善我们的环境质量吗?

潘岳:新的环保法从立法宗旨到监管措施,始终是以如何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例如,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环境质量负责,并通过环保规划确定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环保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按期达标;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但是,能否最终彻底改善环境质量,还要看新法能否贯彻执行到位。没有钢铁般的执行力,任何良好的意愿都有落空的危险。因此,现在到了检验我们环保部门的执行力和担当精神的时刻了。

“新法对区域限批作了进一步拓展,将对环境质量改善起到强有力促进作用”

记者:新修订的环保法中增加了“对未能完成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地区,应实行区域限批”的内容。请问这样的修订意味着什么?

潘岳:区域限批,是环保监管的一项制度创新,它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暂停审批新建项目环评文件。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种适用条件,即“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新环保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种限批情形,即“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这是我国环境立法在区域限批方面的进一步拓展,将对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环境责任,加快改善环境质量起到强有力的促进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的环境质量形势非常严峻。2012年,根据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我国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比例仅为为40.9%,环保重点城市达标比例为23.9%。

相关地方政府,如果完不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就将面临区域限批。这将会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

当然,我们不希望因区域限批影响地方的经济发展,更不希望区域限批成为一种常态。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要向污染宣战,为此就要“多还旧债,不欠新债”。希望各部门与各级政府都要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改善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

“已将修订大气、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记者:针对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在立法方面还有什么考虑?

潘岳:《环保法》的修订,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或修订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环保法里所作的制度创新,如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政府责任规定、环境质量导向等,为各单项环保法律的制定或修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环保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经济政策等,将在这些单项环保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细化。随着环保法的修订,我们相信,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或修订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均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

按照计划,今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初审。环保部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指导,围绕当前的雾霾污染防治形势,研究起草修改稿,争取尽快报送法制办。

同时,受人大环资委的委托,环保部正在抓紧《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预计年内向环资委报送草案建议稿。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也正在开展前期的研究论证工作。

记者:如何解决当前环境执法不严问题,确保执法到位?

潘岳:为了增强环保执法力量和保障,新法主要做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针对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严惩企业环境违法。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针对环保部门失职渎职,严格行政问责。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明确列举了九种失职渎职行为,并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例如,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责任编辑: 卢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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