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5-13 08:48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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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出台《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明确要求生态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违规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地区将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等。

去年,宁夏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试点省区,盐池县、红寺堡区、同心县、海原县、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西吉县8个县(区)被确定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在此次出台的《考核办法》中,考核内容包括县域环境状况、自然生态状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考核指标主要为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按照规定,在国家年度考核中被列为重点核查的县域,对县域自查工作组织较好、上报数据及时准确,予以奖励性转移资金支持。对县域自查工作组织较差、上报数据不及时,视情况扣减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须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视情况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县域适当增加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域全额扣减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质量轻微下降的县扣减其当年的转移支付增量。(记者  李锦)

责任编辑: 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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