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6-01 09:30 来源: 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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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正式实施《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首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西藏也因此成为我国第14个出台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级行政区。

    自治区文化厅厅长尼玛次仁说,几年来,西藏按照前期调研、初稿起草、修改完善、调整补充四个阶段稳步推进,共调研5个地市30个县,召开座谈会30多场次,征求意见建议近260条,集中修订立法草稿10余次。

    去年4月8日,自治区文化厅就《办法》审议正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请示。此后,又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的过程,并最终于今年3月31日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出炉的《办法》共六章49条,包括总则、非遗调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非遗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办法》制定参与者、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荣少华说,这个《办法》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西藏非遗工作实际,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特别强化了政府的主导责任,规范了非遗保护的部分内容,细化了有关工作程序。同时,提出了非遗分级保护原则,在区内建立了区、地(市)、县(市、区)三级名录体系。

    荣少华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政府在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充分,会极大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这个《办法》明确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保障、调查、传承与传播方面的职责,要求政府作为保护主体,充分利用自己的行政优势去推动、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办法》还提出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办法》完善了传承人、保护单位的管理机制。荣少华说:“非遗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托于人而存在,是一种活态文化,传承人和传承保护单位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因而《办法》对传承人和传承保护单位做出了补充与细化。”

    这些补充与细化内容主要表现在,补充了传承保护单位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增加了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保护单位建立档案、考评机制和奖励制度的内容。

    《办法》还重点对保留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待遇、非遗进校园工作等作了规定。荣少华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西藏非遗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复杂,非遗保护、保持和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符合实际、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继承、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起到重要作用。

    尼玛次仁说,《办法》颁布实施,是多年来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成果,更是今后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起点。为使《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有声有色,自治区文化厅将采取有力措施为《办法》施行营造氛围。包括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同时,编印《办法》(藏汉对照)单行本3万册,将在第九个“文化遗产日”期间向全区发放。拟通过区强基惠民活动办委托全区各驻村工作队做好《办法》的宣讲工作等等。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监督处处长张雪原说:“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再好的一部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就等于是一纸空文。所以,《办法》能否真正落地,扎扎实实做好下一步宣传实施和贯彻落实工作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 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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