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新政于6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6-01 10:15 来源: 黑龙江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记者从黑龙江省外汇局了解到,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规定》于6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实施。据黑龙江省外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的出台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二是简化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三是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四是强化风险防范的管理理念。据介绍,《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一步深化。《规定》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显著提高资本项目的总体可兑换水平。通过以上调整,可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领域的基本可兑换。《规定》的出台,对于真正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充分增加资金收益,提高企业在海外的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岳竹芳 刘鹏翔 记者 李播)

责任编辑: 满子会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