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适应新形势下保护需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6-27 19:28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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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黄小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统筹兼顾机制和保护措施,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适应了现实需要。

    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

    根据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立的临时设施拆除。

    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增加了“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和“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两方面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军事设施保护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由原来的8章37条调整为8章53条。

责任编辑: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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