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查处违建快速机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7-03 10:53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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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出台。违法建筑是上海城市管理领域的难题顽症之一,在近年来群众来电投诉举报中长期排名首位。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在制度设计和法制保障等方面可谓亮点频出: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确保“新账不欠”,是新规定的核心;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法当事人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对搭建违法建筑的个人和单位,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昨天,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对实施意见做了详细解读。

    快速查处在建违法建筑

    据上海市建设管理委主任汤志平介绍,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确保“新账不欠”,是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的关键,也是新规定的核心。

    《实施意见》明确,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措施。同时明确,对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场所)搭建的违法建筑视作障碍物,可由拆违实施部门立即代为拆除。此外,相关部门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的执法程序和文书,印发全市拆违实施部门执行,保证全市执法行为的规范统一。

    同时,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报告职责。《实施意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要切实承担对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

    落实专人每日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发现正在搭建违法建筑行为,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在2小时内向区(县)政府制定的责任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同时进行书面报告。

    多元法律保障提供依据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表示,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多元的,《城乡规划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均属于地方性法规需要遵从的法律依据的范畴,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对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快速拆除的法律依据。因此,相关部门将综合运用包括《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在内的各类法律资源,同时加强联合执法。

    《实施意见》明确,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重要内容。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消防机关并会同公安消防机关开展联合执法。特别强调,对占用消防车通道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使用彩钢板搭建且耐火等级低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明确,对拆改公房等存在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况的,依据《治安处罚法》,可由公安机关查处。

    先进表彰“一票否决”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一直以来困扰着违法建筑治理的执法实践,《实施意见》加大了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查处制约力度。

    首先,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而由拆违实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并处以罚款。违法建筑无法拆除的,由拆违实施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除对业主罚款外,对设计、施工单位等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强调了处罚规定。具体为,由规土部门分别按照设计费和施工管理费的20%至100%处以罚款。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筑涉及占用耕地的,由规土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对当事人拒不缴纳强制拆除施工费用或者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加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征信部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搭建违法建筑的个人和单位,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

    禁止用于生产经营

    搭建违法建筑用于生产经营,牟取不当得利,是违法当事人主要的内在驱动因素之一。对此,《实施意见》也明确了相应的制约措施和手段,规定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拆违实施部门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食药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安或人保部门对租住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记者 李蕾)

责任编辑: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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