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热点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7-09 19:14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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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记者 安蓓、赵超)国务院日前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发展改革委及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9日就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信用立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

    根据《纲要》,我国将重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领域的信用建设。

    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田锦尘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由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牵头。

    他说,在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推动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已将社会信用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此外,为推动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牵头提出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公民统一代码方案,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方案。

    他说,在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已建立有25个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成立了规章研究、标准化、需求协调、共享技术和联合惩戒5个工作小组。为推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正研究组建信用中国网站,网站域名申请工作已经完成。

    建立社会信用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田锦尘说,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奖励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对诚实守信的自然人和市场主体给予一定奖励,包括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

    他说,惩戒措施主要分四个方面:一是行政监管性的约束和惩戒。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施以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二是市场化的惩戒和约束。制定信用基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

    三是行业性的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行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四是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道德谴责形成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失信行为。

    “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田锦尘说。

    依法依规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问题。田锦尘说,信息的使用一定要建立在依法依规基础上,要对个人信用信息严格保护,并建立信用信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在确保每个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共享信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张子红说,要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各方面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保护。

    他指出,要建立自我纠错、自动更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给予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此外,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息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并加大执法力度。

责任编辑: 司徒宇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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