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率先立法规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7-20 09:39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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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7月17日下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守则》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为规范,首次将履职档案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并就组成人员“违规请辞”作出明确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于1993年9月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完善了组成人员联系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和活动等方面制度,完善了组成人员行为规范及履职监督等。

    根据修订后的《守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应当加强与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以利于常委会决议和决定等更好地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 《守则》还要求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组成人员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修订后的《守则》明确指出,人大常委会将建立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其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职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守则》还完善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制度,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建设直接关系常委会职权的有效行使。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修订后的《守则》对于保证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整体提升常委会议事水平和质量,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 刘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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