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谈汽车零部件反垄断案调查始末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8-20 16:17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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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 赵超、安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公布了对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罚款总额约12.4亿元,创下我国反垄断史上新的处罚记录。这起反垄断大案的调查是如何开展的?罚款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反垄断调查二处副处长吴东美。

    主动自首

    我国对上述12家企业集中开展反垄断调查始于今年4月,而日本的反垄断机构早在2010年和2011年就对这些企业进行了相关调查。其后,这些企业还向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实施较早、执法活跃、规定严格的反垄断机构自首。

    企业之所以会自首,是因为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中国的反垄断法也是如此。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近年来,发展改革委陆续查处了液晶面板、奶粉、白酒等反垄断案件。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域外管辖,即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可以根据反垄断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2014年3月,发展改革委反垄断调查人员因其他反垄断案件到日立中国进行突袭调查。调查人员向日立中国宣传和解释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4月2日,日立主动向发展改革委自首,报告了与相关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随后,不二越等企业纷纷自首。

    展开调查

    根据掌握的线索,发展改革委向相关企业发送调查询问问题清单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清单,要求其回答问题,提供原始的工作笔记、会议记录、电子邮件等。

    同时,发展改革委将直接参与价格协商的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请到发展改革委进行询问,以便将协商的时间和地点、协商的产品、具体形式、报价、持续时间等调查清楚。

    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进行反复核对,对不同调查对象提供的细节进行一一对应、相互印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期间,有的企业当事人或员工,会以时间过去太久了、记不清了等理由为相关垄断行为推委责任。最终,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这些企业承认了垄断行为。

    经发展改革委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实施,涉及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汽车制造企业。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获得的中国市场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对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4家日本轴承生产企业的调查发现,从2000年至2011年,他们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开始是考虑将钢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转嫁到产品上,推动共同涨价,后来又研究制订统一的价格表。这些企业发现其产品有上万个型号,适用价格表协调起来难度很大,于是又提出确定统一的涨价幅度。

    针对中国市场,这4家企业于2004年至2011年在上海举行专门会议,协商价格上涨幅度。期间,这样的会议最频繁时2至3个月开一次。

    发展改革委认定,这些企业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开出罚单

    在日本、美国等国,直接参与上述价格协商行为的工作人员、企业高管要负刑事责任,但我国的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只对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作出规定。因此,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发展改革委此次作出的是行政处罚。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考虑到这两起案件违法时间持续10年以上,多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我国市场产生严重危害和影响,因此要从重处罚。同时,对符合反垄断法宽大条款规定的企业,依法免除或减轻了处罚,做到依法行政、罚过相当、公平公正。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次处罚,最多对企业作出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

    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发展改革委向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3家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中2家企业对个别订单的细节进一步陈述,另1家公司住友由于之前提交上年度销售额时将其合资公司的销售额也全部合并计入,要求按照合资公司归属住友的权益对销售额进行部分修正,发改委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在决定书中对订单细节进行了客观描述,对住友的罚款告知书的3.4亿多元调减到决定书的2.9亿多元。

    对于罚款的接收,财政部专门设立了执法账户,境外企业将罚款汇至这一账户,直接上缴国库。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如果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责任编辑: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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