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须实现“放”和“管”的有机统一

2014-08-21 10:59 来源: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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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新措施,持续扩大改革成效。会议确定,再取消下放87项审批事项;将90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取消19个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同时,再取消一批部门和行业协会自行设置、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李克强说,从过去习惯审批“画圈圈”,到不断自我消权,进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场“自我革命”。今后越向纵深挺进,越要啃“硬骨头”、驱“拦路虎”。必须“痛下决心”,持续协同推进“放权”与“监管”,真正打造现代政府。

  近年来,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简政放权”问题,从2013年至今,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超过600项。日前再一次取消下放更具“含金量”的审批事项87项,取消部门评比达标,彻底实现工商登记领域的“先照后证”目标等事项,因此极大地释放了市场活力,进一步促进了市场主体培育和完善的竞争机制成型,令人欢欣鼓舞,也让广大民众对未来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充满信心。尤其是李克强总理强调和指出的,“要认真研究‘放’‘管’协同推进这篇大文章,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变落实到位,打造现代政府”的构思,对“放”和“管”的表述一字千钧,道出了时下市场经济状态下政府之手如何“放”和“管”的真谛。

  在笔者看来,“放”是“管”的前提。之前,一些政府部门对审批事项管的过死,精力和重点放在“前端”关口,反而没有精力开展好市场监管、日常监管,最终的结果就是不安全问题和不合格产品问题层出不穷,就如近年来呈高发态势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就是因为“统”的过死之下的“监管严重缺失”所致。只有真正“放权”,该下放的一定下放,该交给市场的一定交给市场,政府部门才有精力、时间和能力去精心聚力抓好事中的、事后的监管。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

  同时,“管”还是“放”的保证。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严格的监管,所谓的“放”将难言效果。政府的“放”,应立戒避免放权后当“甩手掌柜”。就如媒体报道的,李克强总理曾经提到,他在内蒙古考察期间,随机询问一位前来办证的市民,他要注册一家粮食流通企业,仍然要到粮食局办理审批手续。其实,粮食市场早已放开,而且还存在卖粮难,粮食局的前置审批已经多余。类似的“多余”的行政审批,必须拿下,但“拿下”或“取消”并不是对市场监管的放任自流,价格违法行为要监管,可能的垄断壁垒要监管,以及影响公众安全的质量问题更应该纲入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说,“放开”后的“事中的和事后的监管”应该加强而不是削弱,政府之手应该更多的习惯和善于当好“守夜人”角色--“在没有违法问题的时候,给予市场主体自由成长和自由发挥的空间”,政府不直接干预、不操控,更不以权牟私。这也是如何“管”的内涵,当更是对“放”的效果和政策真正得人心的保证。

  当前,在市场运行层面,普遍性存在的问题是“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原因就是没有做到“管”和“放”的有机统一和协同推进,尤其是多年来“仅注重管前端”的惯性思维,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学会学好“放”之后的“事中监管、事后监管”问题。一些地方“放权”之后无所适从、无所事事,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紧迫课题。

  在笔者看来,要打造现代“有限政府”,要实现中央政府提出的“放权”与“监管”的持续协同推进,前提是“放”,重点却是“管”。如何“管”、如何“管好”?其一,应注重对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信息的掌握与披露,市场主体应该是“透明”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应该存在“隐瞒”和“黑幕”,政府应学会掌握和利用“信息之手”,不仅可以提前发现一些企业和市场主体的“不轨行为”,更能因此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今后应加强推进和构筑“社会征信体系”,将“征信”科学纳入监管机制和体系之中。其二,畅通监管举报机制。政府之所以有千里眼、顺风耳,离不开广大公众参与监督。应尽可能的调动消费者、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意识。其三,监管过程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现有法律用好用实,就如日前对一些国外车企开出垄断罚单那样,对“问题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就应依法严惩。在必要的时候,不妨探索和实践对“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事项的补充性立法。(毕晓哲)

责任编辑:傅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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