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答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8-27 17:02 来源: 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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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以此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从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

    在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工商登记注册社会公示的功能和作用需要通过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反映出来,众多市场主体的信息也需要通过这个手段反映出来,沿用传统的做法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务院制定了《条例》,开启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历程。《条例》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是评价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依据,企业信用就是在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产生的。

    也就是说,《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而且《条例》还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还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这在全世界都是首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没有做到,甚至可以说,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世界商事法制建设的巨大贡献,必将在世界商事立法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

    二、建立了信息监管制度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条例》还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监管制度,包括抽查制度、举报制度等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监管制度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才能为信息监管奠定基础;只有落实好各项信息监管措施,才能使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按照《条例》的规定,企业不但要主动公示信息,还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企业信息公示进行监管的主要措施是抽查,也即工商部门通过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方式,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工商部门抽查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由于信息公示的主体不同,可能会产生同一项信息的公示内容不同的情形。对此,《条例》也进行了规定,可以按照三种情形分别处理:发现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法确定哪项信息正确的,可以向公示信息的政府部门申请查询。

    通过上述制度设计,一个企业自律、政府抽查、社会举报的“三位一体”的信息监管体系初步建立。这种监管体系不仅实现了对企业及时、真实公示信息的有效监管,而且又强化了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于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三、确立了信用约束制度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项信用约束措施,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是我国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实行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将企业的信息状况公之于众,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实行不配合检查的企业名单公示,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保证了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约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通过实施企业信息公示、信息监管、信用约束,我国基本上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监管,注重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这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要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自主消费,首要的条件就是企业、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和渠道应该是公平的。正是因为有了企业信息公示这一制度,企业的行为、市场的交易才能真正置于市场交易各参与方的监督之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才能得以维护,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实现,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为核心的现代市场体系才能完善。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使我国第一次在现代商事登记管理制度构建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赵旭东)

责任编辑: 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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