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监管是政府监管市场主体的“第三维度”——《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答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8-27 17:10 来源: 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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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条例》建立了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有关部门要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树“金字招牌”,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

    一、《条例》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信息监管

    《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减少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条例》建立的一整套企业信息公示及监管制度,无疑是对政府传统监管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革新,可以说开创了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模式的先河,成为了在传统监管基础上的“第三维度”监管,放到世界法制发展史上看也应该留下一笔印记,具体体现在:

    1、规定了企业应当自主申报公示信息的义务。《条例》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还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属首创。

    2、作出了政府部门要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以及对社会公众举报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进行处理的规定。《条例》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监管制度,包括抽查制度、举报制度等等。《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可以看出,《条例》将企业公示信息监管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在政府监管工作模式中都是首创,但其核心还是围绕企业信息监管本身。

    二、实施信息监管的重大意义

    1、《条例》关于企业信息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保证了企业信息的真实、及时。《条例》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还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这一规定对于身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的企业来说,对其主动申报公示信息的自觉性要求无疑是十分严格的。如果不给予严厉监管,信息瞒报、信息欺骗等行为有可能泛滥而一发不可收拾。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企业自觉履行公示义务。由企业通过政府部门搭建的信息公示平台,自主申报公示信息,并对其信息申报公示行为加以监管,可以加强企业本身的自律,保证信息的真实可信,也为生意合作伙伴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保障双方交易安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起到关键性作用。

    2、转变政府部门以登记注册、上门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为以信息管理为主的新模式。长久以来,政府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方法是相对简单的。传统以登记注册、上门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需要花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也容易无形中增加企业成本,行政监管的效率不够高。依据《条例》建立的信息监管模式,可以借助信息化的手段,转变政府工作方式方法,通过监管企业信息从而达到间接监管企业本身的实际效果,大大提升了监管工作的效能。在这之前此种模式的监管还没有尝试过,可以说是新的监管模式。可以预想在未来市场主体急剧增长,政府监管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将成为提升政府监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

    3、实现社会共治,营造守法经营的良好市场氛围。企业信用信息都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守法、违法经营状况一目了然,其信用状况由全社会来评判,其行为由全社会来监督,使得企业高度重视本身的信用,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经营,从而推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市场经济环境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面临转型升级,政府监管方式同样面临挑战。面对纷繁复杂监管环境,政府部门将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交还给社会已是当务之急。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注册资本认缴制、年报制、经营异常名录等,赋予股东、社会公众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予以监督的权利,体现了社会全民共治的理念,对于提升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监管道路上的大胆探索,将为未来实施政府机构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吕来明)

责任编辑: 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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