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信用约束,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答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08-27 17:12 来源: 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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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了三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1、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这些是企业公示信息的内容,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紧密相关,是管理企业信息公示行为的重要抓手。

    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根据《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如果说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一种初步的提醒或者警示,那么,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可以说是一种更严厉,或者说更进一步的约束措施。正因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性质比经营异常名录更加恶劣,后果也更加严重,因此列入的情形也更加慎重,只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才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三是实行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信息状况公之于众,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

    四是实行不配合检查的企业名单公示。为了保证抽查或者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对企业不配合检查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这就进一步完善了抽查工作的程序设计,保证了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是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约束。在此之前,虽然《公司法》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依然侧重于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很少涉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责任。《条例》打破了这种限制,明确规定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这对于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更好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考虑到很多地方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部门联动响应信用约束措施,《条例》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通过《条例》,我国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企业信用约束制度,这对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信用约束措施,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各项信用约束措施为我国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奠定了基础,为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制度约束和法律依据。《条例》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信用约束措施,都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诚信,在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少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信用。《条例》注重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公示、警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监管必将在未来的市场监管中由辅助的监管措施转变为主要的监管手段,在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清华大学教授 施天涛)

责任编辑: 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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