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开放的又一范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0-20 16:06 来源: 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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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4]38号)(以下简称《决定》),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3部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等部门规章中对外商投资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规定。《决定》的发布,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新一批扩大开放措施提供了法制保障,既彰显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也是坚持“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开放的生动写照。

  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改革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为自贸试验区确定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先行先试,发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的基本定位。其中,服务业是自贸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截止目前,自贸试验区先期提出的23项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已全部实施,各项试点政策运行顺畅,取得积极成效,已有283个项目落地,国内外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在总结先期23项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上海市政府广泛听取企业、研究机构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提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项措施并获得国务院批准。我认为,这次的扩大开放措施有两个特点:

  一是在继续扩大服务业开放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开放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等领域。从《决定》内容看,10条调整措施涉及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17条调整措施涉及制造业、建筑业等领域扩大开放。

  二是扩大开放措施的“含金量”比较高。比如,在服务业领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条款,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条款,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暂时调整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条款,允许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暂时调整实施《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暂时调整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条款,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粮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并取消门店数量限制等。在制造业、建筑业领域,暂时调整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中方控股)从事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加工;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以及从事摩托车(排量小于等于250ml)生产、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等。上述扩大开放措施,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的外商投资,为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积累更多经验,也贯彻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的精神,有利于自贸试验区抓住国际产业重新布局的机遇,营造更高水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好促进我国产业发展转型“试验田”作用,同时也为区外制造业开放进行压力测试。

  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开放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重要论断,对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好改革之“变”与法律之“定”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作出了旗帜鲜明的回答。新一届国务院更加高度重视依法推进各项改革开放工作。2013年8月自贸试验区成立伊始,国务院就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此后,国务院又于201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3〕51号),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国务院的决定,对于保证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开放工作良好开局和顺利进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鉴于这次确定的31项扩大开放措施中有许多措施突破了相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规定,为了完善扩大开放措施的法治保障,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扩大开放,国务院及时发布了《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这是运用法治思维,秉持“于法有据”这一基本要求的又一范例,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措施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郑少华)

责任编辑: 卢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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