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1-10 14:49 来源: 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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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贵州,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在新中国法治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贵州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上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中央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开创法治贵州建设新局面。

  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重大部署,必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也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贵州加快发展、开放创新的绿水青山、金山银山。贵州省正处于后发赶超、加快全面小康建设的重要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矛盾交织,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艰巨,依法治省在全省工作大局中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必须依靠法治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长期以来,贵州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治省,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公正司法得到加强,公民守法意识不断提高,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治贵州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依法治省还有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依法治省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地方立法引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够,有的法规规章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还存在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法律实施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尚未有效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少数执法司法人员缺乏职业操守,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滞后,基层法治人才严重不足;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我省各项事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并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推进开放带动、创新驱动、后发赶超,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持,为加快全面小康建设、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贵州篇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中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法治贵州,到二○二○年,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完备、法治实施高效、法治监督严密、法治保障有力,党内法规得到严格遵行,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依法治省取得显著成效。

  实现依法治省的目标,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坚持立足实际开拓创新,总结和运用依法治省的成功经验,努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制约贵州发展的突出问题。

  贵州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省、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省,努力实现我省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贵州不断前进。

  二、落实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条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突出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等地方立法重点,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地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地方立法全过程,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一)认真执行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省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每年十二月四日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地方党委要适时审定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地方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全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法律关系复杂、分歧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设区的市的立法作用。支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支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和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促进当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民生改善。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对重大领域的立法,探索立法机关主导、政府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管理相对人等多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完善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制度。地方立法在设定行政机关权力时,要明确规定行政权力的职能和权限、权力行使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条款。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加强立法听证工作,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规范地方性法规审议程序,保证审议时间,提高审议质量。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突出守住发展底线,深入实施主基调主战略,推进开放带动、创新驱动、后发赶超,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营造法治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款,制定和完善大数据等产业发展、园区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违法建设处理、产权保护、资源市场化配置、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管理、民营经济发展、地方金融监管、财政监督、简政放权、科技引领与支撑、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坚持把保护生态放在第一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突出守住生态底线,加快健全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严格的企业排放监管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生态文明法规规章体系,加强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制定和完善生态补偿和生态考核机制,完善大气、水、土壤、森林、湿地保护、节约能源资源、矿区和库区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突出促进扶贫攻坚和全面小康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制定和完善精准扶贫、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社会救助、矛盾纠纷调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特殊群体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惩治和预防腐败、推进行业自律和基层群众自治、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传承创新、民族村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坚持地方立法和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相衔接,以立法引领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及时制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点内容。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规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发展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部作风转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完善依法审核、发布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合理划分、依法规范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相互之间的职能、权限,依法及时组织协调解决部门间争议,防止推诿扯皮。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制化,强化推动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创新政府履行职能方式方法,大力推进减政减负减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禁止行政机关指定中介组织从事服务,推进政府部门社会信用等信息共享。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预算和政府债务风险管控机制。

  (二)全面推进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依法科学界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纳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在推进依法行政、制定重大决策、处置重大资产过程中,保证法律顾问发挥事前咨询论证、事中审查把关和事后监督救济的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记录制度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规范和严格重大决策档案管理,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资源开发、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文化旅游、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方面推行综合执法,在生态环境保护等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争取在贵安新区开展设立行政审批局试点。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探索建立与社区、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共管机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和社会监督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规范对警务辅助等协勤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外,省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严格遵照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重大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作出。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全面推行市县网上阳光行政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现象。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杜绝粗暴执法、侵害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专业队伍。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市县两级政府建立集中行政复议力量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作出决定的工作机制。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党委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反腐败协作机制。加强人大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加强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民主监督。

  把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作为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督促审计整改和审计事项移送反馈机制,完善审计成果公告制度,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探索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七)深化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加强政务公开的民主监督,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建立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依法公布。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云上贵州”等平台,建设电子政务云、工业云、电子商务云、智能交通云、智慧旅游云、食品安全云、环保云、平安云等“云工程”,促进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务效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年度测评。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树立司法权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制度、主任检察官制度、主办侦查员制度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核心,以优化审判、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为切入点,扎实做好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制改革,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机构。探索建立涉及生态环保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推行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巡回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家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制度和检测机构数据库,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审判机关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深化诉访分离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导入、纠错、终结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惩治力度。

  (二)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制定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落实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提前改任非领导职务、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三)优化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级制度,严格执行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案件分配、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案件管理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和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机构。

  (四)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制度。

  (五)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旁听庭审、诉讼档案查询等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建立司法机关网络办案平台,推行在线诉讼服务。增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性,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强化庭审公开,完善公众旁听和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制度。

  (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加强对强制措施的审批监督,严防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和管理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健全完善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公开被执行人信息,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建立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完善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探索建立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案件监督申诉受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体系,将援助、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七)强化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涉及司法公正等专项工作报告,对涉及到的司法不公等问题,依法以组织名义提出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加强政协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规范假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管理。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完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五严禁”制度,严格约束司法人员业外活动。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开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主题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基础。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努力让法治成为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使全省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各级要建立法治教育基地。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政法干部学院必修课,定期举办法治专题研讨班,开展领导干部法治知识轮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宣传教育。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宣传、文化、教育和人民团体、法律中介机构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工作者、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和普法直通车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在城乡社区广泛开展案例普法和法治文艺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办好法治宣传教育栏目,提高普法实效。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夯实依法治省的思想道德基础。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汲取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把握文化根脉,担当历史责任,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文化营养。在全社会开展“守法公民从我做起”活动,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明礼知耻·崇德向善”主题实践活动,以贵阳孔学堂、全省道德讲堂等为载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规范。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领导干部要带头修身立德,提高思想境界,加强道德修养。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诚信档案,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社团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示范单位、示范村、示范社区、诚信守法企业等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大力实施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六项工程”,总结推广贵阳“两严一降”、瓮安社会治理“5531”模式、毕节基层治理“六零六好”,铜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余庆基层矛盾化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建立健全向社会组织转移和购买法律服务的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依法做好港澳台侨工作。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和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推行村务公开。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依法立约、以约治村。健全“四议两公开”等制度,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机制,形成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社区物业管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推行厂务公开。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各行业、各单位依法治理工作。

  (三)建设完备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符合省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公证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城乡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法律援助工作站,构建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立完善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推进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健全维护社会稳定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网络,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员制度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深化平安贵州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扎实开展“两严三满意”活动,深化警务机制改革,完善犯罪实时控制机制和预防命案发生机制,深入开展反恐防恐、禁毒攻坚、打黑除恶、综合治理赌博犯罪、命案防控、反邪教、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挂牌整治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地区。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创新法治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中坚力量。必须以大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为核心,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综合素质。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地方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法制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和机构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加强基层“两所一庭”队伍建设,推动人财物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政法机关及政府法制机构倾斜。畅通立法、执法、司法、法制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交流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健全挂职锻炼和轮岗交流制度,有序推进分级分类全员培训。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严格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探索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逐步解决基层法治工作人员待遇偏低问题。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和优秀律师中招录。探索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员额的办法。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和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发挥律师促进公正司法、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深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立德树人、教育为先的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抓好法治骨干队伍建设,建立法治人才库,明确各类法治人才评定标准。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为依法治省提供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查考核,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过程。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一)健全依法治省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地方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依法治省的政治方向。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省委成立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负责全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每年召开依法治省工作会议。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将依法治省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各级地方党委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统筹法治政府、诚信社会建设和从严治党,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实现决策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党委要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府、政法机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依法治省的重大问题。坚持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支持政法部门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开展工作,避免包办具体事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省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重视党内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坚持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定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探索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衔接机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制度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抓落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带动全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严格在法律界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强化对在任领导干部的岗位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法治知识分值比重。

  (四)加强对依法治省的督查考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依法治省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级政协要通过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依法治省各项工作的民主监督。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述职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法治贵州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贵州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深化改革,锐意创新,埋头苦干,同心攻坚,为建设法治贵州而努力奋斗!

责任编辑: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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