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如何反腐?——聚焦两部门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1-22 18:36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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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 黄小希)上打“老虎”下拍“苍蝇”的反腐之风,也刮进了全国近57万个社会组织。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相关意见,对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并非只有手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才可能出现腐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同样可能滥用各种有形或无形资源,产生种种乱象。

    把脉这些问题,都是在管人、用钱、做事上出现了“跑冒滴漏”,造成的损失则不止于钱财,还有人们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对社会组织而言至关重要。

    向“鼓掌表决”“小金库”说不

    近几年,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负面信息经常进入公众视野。例如,有的社会团体被曝光“赞助200万元即可换得‘常务理事’头衔”;有的基金会被曝光涉嫌“善款放贷”等问题;还有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也由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招致公众质疑其是否“私设小金库”……

    此次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可谓直击“病灶”。全文仅两千多字,但每一句意见都颇具针对性。

    对于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意见提出,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对于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意见提出,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此外,根据意见,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

    斩断“半官方式”的利益输送链

    审计署今年6月发布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中华医学会在2012年至2013年召开的160个学术会议中,用广告展位、医生通讯录和注册信息等作为回报,以20万元至100万元的价格公开标注不同等级的赞助商资格,收取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2013年在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过程中,未经批准违规收取参评单位评审费1418.55万元。还有一些社会组织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

    不可否认,一些行业商会、慈善组织、检测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则直接“脱胎”于行政管理部门。背靠“行政资源”这棵大树,这些社会组织虽名为“社会”,实际仍带着“官味”, 常常假借主管部门影响力,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有偿活动、有偿评比等。

    针对这一“顽疾”,意见明确提出: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现在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业内专家表示,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意义不仅在于减少了登记中的繁冗环节,降低“门槛”,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充分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可以从源头上切断社会组织与政府主管单位之间的“脐带”,防止两者“捆绑”过紧导致产生腐败。

    以公开透明遏制“暗箱操作”

    信息公开透明,可以最大程度遏制“暗箱操作”。从现实情况看,尽管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早有这样那样的规定,并时不时地强调、重申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公众满意度依然不高。

    围绕信息公开,此次意见对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提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组织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公开透明做得不好的组织,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意识问题。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反腐倡廉成效如何,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可或缺,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同样重要。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必须把公信力视作生存发展之根本,以切实有效的信息公开和行为自律,守护自身公信力。

    正如意见提出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会组织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

责任编辑: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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