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2-04 09:49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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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天津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紧密结合天津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天津,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新要求,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风,切实把这项重大战略任务落到实处。

    2.认真总结法治天津建设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坚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信心。市第十次党代会以来,我们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着眼全市工作大局,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制定施行深化法治天津建设实施纲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依法治市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着力加强重点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创新立法方式,规范立法程序,落实立法计划,立法质量有了新提高。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积极推动政务公开,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着力深化司法改革,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阳光司法,司法公信力得到新提升。着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法治社会建设迈出新步伐。着力强化理想信念和作风纪律教育,完善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注重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实现新进步。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尤为宝贵,我们要百倍珍惜,不断巩固和拓展。

    3.正视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法治天津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建设美丽天津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我市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还存在部门化倾向;依法行政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不到位,行政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有的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群众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普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部分社会成员法治观念、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专门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比较匮乏,少数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影响恶劣。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切实加以解决。

    二、奋力开创依法治市工作新局面

    4.把握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法治天津建设正确方向。当前,天津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秉持法律准绳,用好法治方式,推动立法更加科学民主、执法更加严格高效、司法更加公正权威、全社会更加尊法守法,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环境。

    5.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全市各项工作法治化。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牢牢把握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天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到2020年,全市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全民法治观念显著增强,努力开创法治天津建设新局面。

    6.坚持原则要求,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作用;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工作推进中,要立足全局、服务大局,自觉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聚焦聚神聚力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要贴紧实际、共同发力,主动回应群众期待和社会关切,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市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追求。要真抓实干、有序推进,把基础打牢,把工作抓实,既求近功,又求长效,推动法治天津建设各项工作落地生根。

    三、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

    7.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坚决维护宪法地位,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保证宪法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落实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大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的氛围。

    8.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坚持地方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或者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修改和废止。需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在制定、修改有关法规规章时留出必要空间。

    9.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健全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市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立法计划、拟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计划制定工作,加强对立法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充分论证。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法规草案,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对重要法规草案,积极推行市人大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加强立法工作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细化立法权力边界划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法规规章制定权。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

    10.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审议机制,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职能,重要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制,健全立法情况说明会制度,推行分组审议方式。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会委员。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健全代表议案建议与制定立法计划、制定修改法规相衔接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试行人大代表分专题参加立法工作制度,发挥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作用,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参与调研、起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立法活动。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向区县和乡镇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吸收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完善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组织专家学者深度参与立法工作。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改革创新立法工作方法,建立健全法规草案通过前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11.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服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建设美丽天津的目标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立法。加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行政程序等方面立法,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加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推进科技创新、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立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创新人大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立法,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新兴媒体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立法,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健全社会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立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立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积极探索京津冀立法协调和对接方式,加强与兄弟省区市的合作,推进构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12.强化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加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对所有备案的政府规章实施主动审查。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审查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沟通、反馈机制,完善审查处理程序,设立审查意见建议网上受理平台。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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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戚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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