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消事业单位年检 实行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2-10 09:47 来源: 解放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上海市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海市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这是日前召开的上海市事业单位年检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明确的改革要求,也是上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又一重要举措。

  取消年检后,事业单位将实行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事业单位须于每年3月31日前依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晒”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需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举办单位负责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审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也不再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海市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是否有违规等信息录入其信用记录,并通过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并根据需要可将登记管理信用信息提供给纪检、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文明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运用,同时积极运用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或评价信息,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表示,上海市还将建立健全社会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的单位列入异常名录,促进事业单位全面接受监督,强化公益职能。

  此次改革将全市同步推进。在完成事业单位法人2014年度报告报送和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同时,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责任编辑: 周楠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