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生食安事故应在两小时内报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2-23 08:45 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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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辽宁省食药监局获悉,无论食品生产经营,还是食安事故发生单位、接收病人的医疗单位应在两小时内向属地食药监管部门报告,这是16日辽宁省政府发布修订的《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

    该预案将食安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凡是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在学校或托幼机构有关人员、外籍人员、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有关人员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等要上报到辽宁省。

    预案要求,无论食品生产经营,还是食安事故发生单位、接收病人的医疗单位应在两小时内向属地食药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在两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行政(含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及时向食药监管部门通报。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责。

    核定为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辽宁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辽宁省指挥部向国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预案规定,食安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同时,预案还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记者 于风)

责任编辑: 方圆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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