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别批准中阿、中伊引渡条约和上合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2-28 21:29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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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中阿引渡条约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徐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阿引渡条约是中阿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除序言和约尾外,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拒绝引渡的理由,国民不引渡原则,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临时羁押,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特定规则,移交财务,费用的承担,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

    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中阿引渡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中阿引渡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阿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阿引渡条约已于2013年9月27日由我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和阿富汗外交部副部长艾尔沙德·艾哈迈迪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

中国批准中伊引渡条约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徐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伊引渡条约是中伊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除序言和约尾外,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可引渡的犯罪,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拒绝引渡的理由,临时羁押,移交被引渡人,暂缓引渡、临时引渡和再引渡,移交财务,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

    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中伊引渡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中伊引渡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伊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伊引渡条约已于2013年9月10日由我国时任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巴赫提亚里分别代表本国在德黑兰签署。

中国批准上合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徐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

    《公约》除序言和约尾外,由37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对《公约》相关术语作了界定,明确了“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认定“恐怖主义组织”的基本标准;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原则;规定了以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司法管辖权;规定了防范恐怖主义的相关措施;规定了各方应当通过国内立法,将恐怖主义行为、成立涉恐法人机构、公开煽动恐怖主义、招聘和训练人员、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主义、协助从事恐怖活动等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规定了各方应当根据国内法原则,通过立法等措施,监控金融交易,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规定了法人作为恐怖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引渡、移管和司法协助的适用及程序等;规定了《公约》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损失赔偿办法;规定了《公约》的生效、加入、修改程序,以及缔约方退出程序等。

    2009年6月16日,我国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元首分别代表本国在叶卡捷琳堡签署了《公约》。截至目前,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5国已完成国内生效批准程序,《公约》已于2012年1月14日生效。

责任编辑: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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