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加大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力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2-14 19:30 来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字体: 打印本页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取得新成绩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着力加大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力度,积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促进公平竞争,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环境,取得了新的成绩。全国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2.49万件,实施经济制裁44.72亿元。特别是查办了汽车等重大价格垄断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

    一、大力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针对企业反映突出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重点组织商业银行收费检查。自2013年10月到2014年底,对各类商业银行的150家分支机构进行了检查,实施经济制裁15.85亿元。同时,与银监会共同督促各商业银行整顿规范收费行为。据测算,几大行通过取消中间业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达400亿元。这次商业银行收费检查不仅纠正了违规问题,更推动了制度层面建设,对推动各商业银行变革中间业务发展模式,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积极查处重大价格垄断案件,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先后查处了汽车及零部件、保险、水泥、眼镜等一系列具有广泛影响的价格垄断案件,共处罚款约18亿元,维护和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市场公平竞争,为消费者带来实惠。其中:汽车垄断案3件,共处罚款15.48亿元,促使部分品牌汽车主动降低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保险业垄断案1件,共处罚款1.1亿元;水泥垄断案1件,共处罚款1.14亿元;眼镜垄断案1件,共处罚款1957万元。

    三、加快建设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系统,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价格监管

    2014年11月,举报系统开始全面试运行,提前2个月实现全国四级联网,在所有市场监管机构和相应举报系统中属第一家。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举报接收平台,所有举报件实行“一件一码”管理,举报案件办理全程公开。同时,借助系统中的“大数据”、“云计算”等功能,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密切跟踪价格违法行为转移扩散趋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2015年1月1日,系统正式开通运行,半个月就接收各类价格诉求22387件,极大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价格监管的积极性。系统的建成是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履职的具体体现,也是大数据时代政府管理创新的应用示范。

    四、加大专项检查工作力度,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对全国享受脱硫加价的759家燃煤电厂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共计实施经济制裁5.19亿元。对部分民航客票销售代理企业在2014年春运期间乱涨价、乱收费问题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组织开展网络零售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重点打击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低标高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价格监管,部署开展购物、旅游和交通运输场所重点检查,防止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创造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一是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改革任务,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意见,明确法律政策界限。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二是积极推进反垄断执法。加强市场竞争状况分析研究,密切关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依法查办有广泛影响的价格垄断案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研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强反垄断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改善执法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是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强民生价格监管,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等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关系群众利益的市场价格违法案件,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确保国家收费减免政策得到不折不扣落实。加强节假日价格监管,及时处理市场价格异动情况。加强新兴业态价格监管,重点规范网络零售等行业价格秩序。加强放开领域市场价格监管,严禁借价格放开之机乱涨价、乱收费。

    四是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维护和完善好12358举报系统,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加强价格监管法制建设,推动《价格法》修订,探索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南相配套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切实规范经营者价格和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责任编辑: 穆淼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