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09 14:47 来源: 工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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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5〕29号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海洋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对于防止野生动物资源过量消耗、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一些地方出现非法经营利用红珊瑚、玳瑁、海龟、砗磲等国家重点保护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了海洋野生动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为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海洋野生动物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保护濒危、珍贵海洋野生动物,遏制非法捕捞、采挖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文明中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依法行政,切实将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依法加强对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宽进严管”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登记方式,探索放宽登记限制,促进依法合规驯养、繁育、经营和利用海洋野生动物,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要切实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规范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相关交易行为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以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组织开展市场检查。捕捞、采挖和经营海洋野生动物及有关产品易发、多发地区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等场所的重点检查力度。要继续强化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不进、不运、不销来源不明的、非法捕获的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切实规范经营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出售、收购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强化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审验经营者有关经营利用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资格;要督促市场开办者及时制止非法经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认真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出售、收购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获的重大案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消费维权,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对举报非法销售海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要迅速予以查实和处理。要积极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做好水生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农业(渔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海关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联合执法,及时互通信息,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工商总局将适时对沿海重点地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要对2015年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通过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平台报送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市场处),并附查处的案件数、案值以及违法经营物品名称及数量等情况。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于5月31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下一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要求将另行通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工商总局。

  联系电话:(010)88650607,传真:(010)68028481。

                                                  工商总局

                                                2015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 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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