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失业保险“稳岗促创”配套新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6-23 09:43 来源: 云南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这是云南省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服务稳增长大局而出台的配套性系列新政策。 

《通知》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或40%两个档次给予稳岗补贴。《通知》规定,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可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在配套性系列新政策当中,《通知》还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在实施“一对一”帮扶就业措施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记者 李海球)

责任编辑: 温雅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