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自治区得到成功实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6-26 10:28 来源: 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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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通嘎介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自治区的成功实践,并回答记者提问。当前,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制已基本形成,自治职能充分发挥,全西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

通嘎说,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在西藏正式确立。50年来,西藏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间接选举出市、自治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西藏,区、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大换届选举,参选率不断提高,2012年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到94%以上。

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全区四个市,74个县(区),683个乡(镇)均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珞巴、纳西、回、壮等民族均有自己的代表。目前,西藏自治区共有全国人大代表20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70%;妇女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各级政府公务员中妇女占34.49%,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5.4%。

自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实际的实施办法。除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外,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等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加大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宜的地方性法规力度,全西藏区民主法治建设和配套法规建设进程与日俱进。

本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科学民主立法”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2007年以来,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75件。其中制定、修改62件,审查批准1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等大量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依法治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全西藏自治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95%,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5%。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门巴、珞巴等人口较少民族,人均纯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大大超过了自治区平均增长水平。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依法享受了大量特殊优惠政策,在资金投入、项目安排、政策支持等方面,都得到了中央和自治区的大力倾斜。

通嘎说,经过多年探索,西藏自治区逐步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农牧区基层民主制度。在西藏,村民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了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权利行使,调动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不断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全区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西藏192个城市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组织保证。

通嘎说,在过去60多年的时间里,西藏走完了人类社会通常需要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才能走完的历程,西藏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谱写了人类历史上波澜壮阔的新篇章。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领导下,在兄弟省市的大力支持下,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记者 玉珍)

责任编辑: 陆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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