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各级政府举债建设有章可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7-06 09:19 来源: 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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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举债建设有章可循

——解读贵州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新闻提示

  近日,贵州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发债额度限额内依法举借债务,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政府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和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贵州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实施意见要点

  原则上不得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的债务,禁止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5%的债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省政府确定的限额。

  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责任。

  政府举债须规范

  【实施意见】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不得变相融资。

  【解读】意见规定,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发债额度限额内依法举借债务。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政府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规定外,政府严禁提供担保、变相融资,不得以国有资产通过抵押、质押、承诺承担偿债责任进行融资。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对使用政府性债务的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于2014年9月21日前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有关要求的在建项目,纳入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名录管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要加强成本管控,实行融资机构利率比选制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原则上不得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的债务,禁止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5%的债务,着力以中长期低息债务置换短期高息债务,优先偿还高息债务,降低政府融资成本。

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实施意见】政府举债不得突破省政府确定的限额。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解读】意见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省政府确定的限额。全省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由财政部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限额由省财政厅在国务院批准的省政府债务规模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经省政府确定后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据悉,一般债务限额主要依据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测算,专项债务限额主要根据各项可支撑发债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测算。债务高风险地区对2014年12月31日锁定的债务余额实行只减不增政策,新增政府性债务必须减少相应的存量债务。

  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在国家批准的举债限额内,报经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为各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举债,纳入省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申请省级代为举借的政府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列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

  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建立债务风险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债务风险的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

  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中央出台的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政府还债机制

  【实施意见】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解读】意见规定,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决策举债事项,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合理负债的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形式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在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记者 田洋)

责任编辑: 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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