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州贡院展示利用工程立项的批复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定州贡院展示利用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冀文物字〔2015〕12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定州贡院展示利用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展陈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科学阐释文物价值内涵,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定州贡院文物建筑与院落。 (三)应进一步明确总体展陈定位,研提展示目标、内容、方式等,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 (四)应从科学阐释定州贡院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角度出发,明确文物建筑的空间功能布局,及其与展陈体系的关系,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的关系。同时,做好文物建筑的日常维护,严格控制利用强度;文物建筑及其周边不得设置易燃物制作的塑像;展陈设施不得固定或悬挂于文物本体上,不得破坏原有文物建筑环境的空间构成,影响文物建筑原有体量、形态、尺度与色彩等。 (五)制定与落实必要的文物巡护措施,做好安防、消防工程设计与实施,确保展示利用过程中文物与人员安全。消防通道必须合理、通畅;消防设施种类、数量与分布必须齐备。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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