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农牧厅联合下发《青海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提供政策支持。《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农村牧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包括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各级政府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的财政补助资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由发展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加村级收入来保障,各级政府不大包大揽。 《办法》规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村“两委”班子运转支出和村公共服务支出等,目前由省财政按照大村4万元、小村3万元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各级政府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村类别,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强化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 《办法》强调,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村账乡(镇)管、分村建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经费支出实行报账制。各级财政要将补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确保经费来源稳定。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管,强化审计监督。村级组织要坚持民主理财,经费使用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接受群众监督。(记者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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