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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矿局原局长李晓明因单位行贿及受贿一审被判刑五年零六个月

2016-02-05 15:48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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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昆明2月5日电(钟旭、岳万青)5日,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局长李晓明单位行贿、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李晓明犯单位行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李晓明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红河州中院2015年12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在李晓明担任被告单位紫金钨业公司董事长期间,其所在公司参与文山麻栗坡南温河乡南秧田钨矿整合中成为整合钨矿资源的主要合作企业,为了在后续南秧田钨矿的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主体变更等事项上得到时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林耘埜的支持,在2007年中秋节至2008年9月期间,由李晓明等人代表紫金钨业公司先后三次在文山州某饭店、林耘埜的办公室等地送给林耘埜现金共计50万元和价值17150元的一根金条。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李晓明受贿100万元的事实。

经查,李晓明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带到检察机关询问时,李晓明除了交代单位行贿的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处予罚金;李晓明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晓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晓明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晓明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的事实之前,主动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李晓明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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