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4-01 08:57 来源: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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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全面两孩政策依法实施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158天产假,给予男方15天看护假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情况正式对外公布。

据介绍,3月30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当日正式施行。该修正案的施行将有力推进吉林省全面两孩政策依法实施。条例修正案对原条例修改的内容涉及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技术服务三章。

生育政策调整方面,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和保留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新条例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方面也做了调整。具体内容为:将晚婚晚育职工的奖励政策,适用于所有依法婚育的职工,并在数量上进行了调整;将独生子女的补助政策,适用于所有合法生育的16岁以前的儿童和青少年;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对放弃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奖励200元的规定;明确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

在技术服务政策方面,新条例也对原有的技术服务内容进行了调整:发挥卫生与计生机构整合的优势,明确强化妇幼保健,开展三级预防,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为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普遍提供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取消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前提;取消了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应当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明确“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另外,对于百姓普遍关注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等内容,新条例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休假的内容;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婚假15天;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生育假98天外,延长产假60天,即女方有158天的产假,同时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记者 宋育欣)

责任编辑: 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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